德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 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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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德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
实施细则(试行)
(德人组发〔2016〕26 号)
第一条 为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按照
《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由人才所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
申请,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对口安置为主,统筹协调为辅”的原则协调安置。
第三条 符合《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中 A 类、B 类、C 类条件,
且处于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随迁配偶安置。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
享受此安置政策。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配偶,需对口安置到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提交《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申请报
告》、《德州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申请表》、《德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结
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
(二)审核。组织、人社部门依据高层次人才配偶意愿,根据其专长,就相
关单位人员编制、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定安置
部门(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三)入编。高层次人才配偶接收部门(单位)携带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行
政介绍信,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由组织、
人社、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原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未正式参加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本人要求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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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由组织、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第五条 县(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4-
2687677(市委组织部)、0534-2231756(市编办)、400-0534-678(市人社局)。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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