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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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