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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路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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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满足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子信息行业(以下简称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开展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快行业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电子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管理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负责审核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四)负责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五)负责审核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参与制定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标准,并负责建站资格的审查。

  (三)参与制定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以及管理工作。

  (五)指导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组织推动电子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负责建立电子行业技能人才库和专家委员会。

  (九)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十)承担劳动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实施对电子行业特有工种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鉴定电子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与鉴定电子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鉴定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第六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报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条件审查,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核准后,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电子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需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自觉接受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年检制度。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委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年检工作。

  第十条 实行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信息产业部人事司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责令其限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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