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
【第22章】 第二编 物权:第三分编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豪聘网
  被约:0
实名认证
豪迈一生,尽在豪聘
  查看专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全部文章  
决战天球商业模拟_管理人员模拟培训_创业模拟_商战模拟_MBA模拟课程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声明:该文及以下回复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五略商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转自《五略商书》,作者豪聘网!
0人评论,点击参与
  相关阅读
【第1章】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第2章】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第3章】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第4章】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第5章】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第6章】第一编 总则——第七章
【第7章】第一编 总则——第八章
【第8章】第一编 总则——第九章
【第9章】第一编 总则——第九章
【第10章】第二编 物权:第一章 
【第11章】第二编 物权:第二章 
【第12章】第二编 物权:第三章 
【第13章】第二编 物权:第二分编
【第14章】第二编 物权:第五章 
【第15章】第二编 物权:第六章 
【第16章】第二编 物权:第七章 
【第17章】第二编 物权:第八章 
【第18章】第二编 物权:第九章 
【第19章】第二编 物权:第三分编
【第20章】第二编 物权:第三分编
【第21章】第二编 物权:第三分编
【第22章】第二编 物权:第三分编
北京商书策管理咨询,专业的精益生产咨询、人力资源咨询、企业内训
约课
讲师
学院
发现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