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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和面对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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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大学毕业生收容致死事件中应吸取的教训 孙志刚,男,今年27岁,刚从大学毕业两年。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在其后的3天中,他经历了此前不曾去过的3个地方:广州**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这3天,在这3个地方,孙志刚究竟遭遇了什么,他现在已经不能告诉我们了。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孙志刚来广州才20多天。2001年,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之后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他应聘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因为刚来广州,孙志刚还没来得及办理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当晚11点左右,与他同住的成先生(化名)接到了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孙志刚在电话中说,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了**街派出所,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成先生很纳闷,于是打电话给广州本地的朋友,他的朋友告诉他,之所以警方不让保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孙志刚“犯了事”,二是“顶了嘴”。成先生回忆说,他后来在派出所的一个办公窗口看到了孙志刚,于是偷偷跟过去问他“怎么被抓的,有没有不合作”,孙回答说“没干什么,才出来就被抓了”。成先生说,“他(孙志刚)承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 警察随后让孙志刚写材料,成先生和孙志刚从此再没见过面。 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但法医尸检的结果推翻了院方的诊断,在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出具的检验鉴定书中,明确指出:“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虽然孙的身体表面上看不出致命伤痕,但是在切开腰背部以后,法医发现,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其范围更是大到60×50厘米。孙志刚生前是一个身高一米七四、肩宽背阔的小伙子,这么大的出血范围,意味着他整个背部差不多全都是出血区了。按法医的说法,孙志刚体内的大出血,是被钝物打击的结果,而且不止一次。“一次打击解释不了这么大面积的出血”,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医在看完尸检结果以后说。从尸检结果看,孙志刚死前几天内被人殴打并最终导致死亡已是不争的事实。 孙志刚该被收容吗?有工作单位,有正常居所,有身份证,只缺一张暂住证。记者在翻阅有关管理条例并征询专业人员以后,才发现,孙志刚似乎并不属于应该被收容的对象。在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在本省城市中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街派出所的一位侦查员在填写审查人意见时写道:“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6款的规定,建议收容遣送。”这一款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规定》中还明确规定:“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孙志刚有工作单位,有身份证,他缺的,仅仅是一个暂住证。但是记者在任何一条法规中,都没查到“缺了暂住证就要收容”的规定。记者为此电话采访广州省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得到了明确的答复:仅缺暂住证,是不能收容的。 孙志刚的意外死亡令他的家人好友、同学老师都不胜悲伤,在他们眼中:孙志刚是一个很好的人,很有才华,有些偏激,有些固执。孙的弟弟说,“他社会经验不多,就是学习和干工作,比较喜欢讲大道理。”孙志刚的同班同学李小玲说,搞艺术的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孙志刚很有自己的想法,不过遇事爱争,曾经与她因为一点小事辩论过很久。孙志刚死亡后,他的父亲和弟弟从湖北黄冈穷困的家乡赶来,翻出了孙生前遗物让记者看,里面有很多获奖证书。“他是我们家乡出的第一个大学生。”不过,现在孙的家人有点后悔供孙志刚读大学了,“如果没有读过书,不认死理,也许他也就不会死……” 点评: 看了这则报道,联想到事件中主人公生前的人生轨迹与公司不少员工有较多相似之处(大学刚毕业不久,血气方刚),我们当即决定将它做成案例,希望与我们并肩工作的同事能从这个案例中吸取些什么,万一以后碰到类似的事情,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 虽然国家正在大力弘扬法制,但由于执法者的素质良莠不齐,执法者有意或无意曲解、滥用法律、法规,甚至执法犯法的事时有发生。诚然,当您在危难时刻得到警方援手的时候,警察叔叔无疑是亲切的,可爱的;而一旦您被警方留置(如收容或作为嫌疑调查对象),警方则往往会表现出其执法严肃(厉)的一面。此时,您即使受了委屈,也一定要耐心、平静地配合警方的工作,千万不要“认死理”,千万不要天真地认为“理直”就可以“气壮”,千万不要急燥和冲动,否则,就很有可能吃“眼前亏”---这是我们感情上不愿接受、不愿看到的客观存在。警察的职责是除暴安良,匡扶正气,我们过去己经,现在正在,将来还会将鲜花和掌声献给那些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出生入死的英雄。同时,我们也必须知道,人是感情动物,少数受惯了人民群众的鲜花和掌声、看惯了不法分子敬畏面孔的警察,特别是当他(她)们将法律的尊严与个人的威严混同的时候,一旦留置对象冲撞或冒犯了他(她)们的威严,往往就会做出或指使其它人做出超出常规、甚至是违背法律法规的事情来。本案例中的主人公,就是因为“跟警察顶过嘴”,冒犯了当值警察(尽管“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而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的。我们姑且不说“好汉不吃眼前亏”,“大丈夫能屈能伸”这样自慰的话,至少,我们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人在屋檐下,怎能不低头! 根据法规,本案例中的受害人是不应该被收容的,但事实上,政府有关单位为了某种原因(或利益)越法收容的事情,我们早己见怪不怪。作为普通市民,我们能做的,就是随时随身带好证件,不给别人“收容”的机会,也不给自己留下因收容而引发的人身安全和钱财受损的隐患。 我们固然期盼所有执法者的素质早日达到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但最现实的,我们应该防止自己成为无谓的牺牲品! 为了恰当地点评这个案例,我们在八小时内外断断续续琢磨了数天,几易其稿。我们己经说得够直观,相信大家一定能充分理解我们的意思。 注:正文从《南方都市报》网站下载,有删节。(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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