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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引进培养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实施细则(试行)
   
 
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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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引进培养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实施细则(试行)
(德人组发〔2016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一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深入推进协同发展示范区建
设,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 号),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目标任务是,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圈一带一区等重大机遇,
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到 2020 年面向国内外引进培养 100 个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
内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能为我市带来
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是指由我市有关单位
(下称用人单位)从市外引进,合作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研发的人才团队。领军型创业团队是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
办企业的人才团队。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所在园区是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申报、管理的主
体,负责团队引进、配套政策落实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评
审、管理等各项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认定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 4 年。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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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领军型创新团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团队由 1 名带头人和不少于 3 名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为项目主要研
发人员,团队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业内公认的
领先技术。
(二)团队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申报德州市领军型创新团队资助前,
团队成员稳定合作 2 年以上,近 2 年内从市外引进。
(三)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国内先进,申报
项目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能产生较大带动作用。
(四)用人单位须是在德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拥有相关领域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企业上年度研
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5%,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
于申请市级财政资助金额。
(五)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须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团队成员每年在用
人单位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 6 个月。
第八条 领军型创新团队分为 ABC 三类,除具备本细则第七条基本条
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A 类: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以下
简称《目录》)中 B 类及以上人才条件,研究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在相关领
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核心成员均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
(二)B 类:团队带头人须符合《目录》中 C 类及以上人才条件,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国际领先的核心技术,近 5 年内主持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
75%的核心成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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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 类:团队带头人须符合《目录》中 D 类及以上人才条件,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近 5 年内主持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
过省重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50%的核心成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
第九条 领军型创业团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团队由 1 名带头人和不少于 3 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原则上具有
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核心成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职称。团队中至
少有 1 名成员具有自主创业经验或曾任 2 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
位。团队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二)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产品已处
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三)团队须是近 3 年在德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
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之一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
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 30%
(四)企业成长性好,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具有项目产业化所需资金,且后续
资金有保障。企业有技术、人才、土地、管理等要素支撑,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十条 领军型创业团队分为 ABC 三类,除具备本细则第九条基本条
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A 类:企业实缴资本一般不少于 500 万元,团队带头人符合《目录》
B 类及以上人才条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填
补国内空白,能引领新兴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B 类:企业实缴资本一般不少于 300 万元,团队带头人符合《目录》
C 类及以上人才条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
推动新兴产业跨越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C 类:企业实缴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团队带头人符合《目录》中 D
类及以上人才条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国内先进,发展潜
力好,能推动新兴产业发展、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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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申报,一般每年 1 月、7 月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
(一)申报主体。领军型创新团队由用人单位申报,领军型创业团队由企业
所在园区申报。
(二)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填写《德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
(在人才德州网、市科技局官方网站下载),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
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人才
综合服务中心。市属单位引进的团队,由用人单位审核,直接报市人才综合服务
中心。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办理时限。县(市、区)科技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市科技局对团队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以及项目可
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团队,市科技局拟定评审方案,
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
审采取团队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提出初步团队名单,并拟定团队层次。每年 1
20 日、7 20 日前办结。
第十五条 部门会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团队进行联合会
审,重点审查领军型创新团队引进单位和领军型创业团队的支撑配套能力,以及
项目产业化情况,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公示审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部门会审的团队,
在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审定。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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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文公布。报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名单。
第四章 科研资助
第十八条 科研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能源材料、试验外协、资料(印
刷)、租赁、人才培养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资助标准。
(一)对认定的领军型创新团队,A 类给予 6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B 类给
3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C 类给予 1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二)对认定的领军型创业团队,A 类给予 10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B 类给
6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C 类给予 200 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三)对特需紧缺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审,
最高资助 5000 万元。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一)拨付方式。领军型创新团队分启动期、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三个阶段,
4:4:2 的比例拨付。领军型创业团队分启动期和中期评估两个阶段,按 6:4 比例
拨付。
(二)拨付流程。领军型创新团队由用人单位填写《德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
团队资助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领军型创业团队由所在园区填写
《申请表》,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属单位直接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
心。市科技局审核后,填写《德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由市人才综合
服务中心统一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每年
3 月、9 月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集中拨付。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市科技局组织申报单位与团队签订工作合同。工作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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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报市科技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估。依据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
作为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领军型创新团队绩效评估。
1、年度评估。每年年底,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领军型创新团队年度目
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中期评估。项目实施两年后,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中期评估。达
到评估要求的,按计划拨付相关经费;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半年,整改合格
的补发相关经费。中期评估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
的,出具验收报告,拨付剩余科研资助经费。对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
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的,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验收不合格的,
停拨剩余科研资助经费,视情况收回已拨经费。验收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审定。
(二)领军型创业团队绩效评估。
1、年度评估。每年年底,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领军型创业团队年度目
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中期评估。项目实施两年后,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中期评估。达
到评估要求的,拨付剩余科研资助经费;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半年,整改合
格的补发相关经费。中期评估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
的,出具验收报告。对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的,
所在园区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视情况收回已拨经费。验收
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抽查监督。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抽查,重
点了解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用人单位或园区配套经费落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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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日常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流失报告。管理期内,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因特殊原因解除
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向用人单位或所在园区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科
技部门同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解除合同,停止享
受相关待遇,视情况收回相关经费。
第二十五条 退出机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工作合同,停止享受相
关待遇,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相关经费:
(一)年度考核、中期评估不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期满验收不合格的;
(三)发文公布后,超过三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
义务和承诺的;
(四)用人单位或创办企业经营失败、破产清偿的;
(五)用人单位或创办企业变更纳税地,不再在我市纳税的;
(六)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低于30%的,或不再是第
一大股东的(因股票证券化交易、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而导致的除外);
(七)企业账目不清,经费挪为他用或者转往市外的;
(八)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成立空
壳企业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形的;
(九)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工作合同的情形。
对出现(七)、(八)规定情形的,向征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严格用人单位或所在园区考核。用人单位或所在园区要建立专
门档案,记载和保存团队的推荐申报、日常工作、管理考核等有关材料。年度考
核、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时,同时对用人单位或所在园区落实配套资金、科研场
所、工作合同和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拨付有关经费的依据。
对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助经费、团队流失隐瞒不报,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全市通报,收回已拨经费,3年内不得申报各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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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各类重点人才工程项目,严肃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4-2687070,监督
电话:0534-2687291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15 11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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