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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引进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实施细则(试行)
   
 
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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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引进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实施细则(试行)
(德人组发〔2016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医疗卫生发展水平,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
才,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 号),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目标任务是,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圈一带一区等重大机遇,
围绕德州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到 2020 年引进培养全职高层次医疗卫生人
100 名。
第三条 对认定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 5 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符合《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中下列条件: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 类)
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
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世界杰出女科学家成就奖,
国内外其他相应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
1、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含各分项计划)、国家万人计划人选;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
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长江学者成就奖人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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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3、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国医大师、国家级名老中医、中华医学会各专业
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前 2
完成人;
5、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
(课题)通过验收,国家“863 计划项目首席专家及总体专家组成员,“973 计划
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6、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取得专
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上述国家获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在原卫生部直属 11
所医学院校博士毕业,取得国内三甲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7、国内外其他相应层次的人才。
(三)省级领军人才(C 类)
1、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泰山学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
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 2 位完成人,省技术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 2 位完成人,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
奖获得者;
3、获得中华医学会、预防医学会、护理学会、口腔医学会、中医药学会、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等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 2 名;
4、担任国家“973 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
过结题验收,国家“863 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 计划专题
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6、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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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筹建 1 年以上项目)带头人,在省部级或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
主要负责人(带头人);
7、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国家级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带头人;
8、国内外其他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五条 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没有医德医风不良记录,近 5 年没有发生
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六条 能独立开展三级及以上手术或多次主持、组织有效预防、控制、
消除重大疾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题调查处置。
第七条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55 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年
龄。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对引进和新入选的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至第七条条件的人才,给予
以下政策扶持:
(一)生活补贴。除享受当地卫生系统同等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待
遇外,符合 A 类条件的,每月给予 2 万元生活补贴;符合 B 类条件的,每月给予
1.5 万元生活补贴;符合 C 类条件的,每月给予 1 万元生活补贴。对特需人才,
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以上补贴,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时限最高 5 年。
(二)科研支持。市卫生计生委统筹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对引进 C 类及以
上的医疗卫生人才,在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科技奖励、人才工程、平台建
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用人单位按业务收入的 1%设置专项资金,用于配套科
研经费和岗位津贴,扶持创建创新平台,培养建设人才团队,支持临床高精尖手
术技术开发利用和高端医学科研项目研发。
(三)培养培训。优先参评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计划),优先承担全市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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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点传染病预防救治、高危疑难病例会诊治疗等任务。每年
组织参加全市医学高端论坛或学术沙龙等。
(四)服务保障。编制、落户、住房、医疗保健、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待
遇,按照市有关配套政策落实。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 引进方式。市卫生计生委牵头,通过集中招聘和随时受理的方式引
进人才。集中招聘时间一般为每年 2-3 月份。
第十条 申请补贴。
(一)用人单位填写《德州市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提供
《德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及编制、人社部门落编证明材料。县(市、区)引进的
人才,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属单位引进的人才,直接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卫
生计生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审批。
(二)办理时限。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卫生计生委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发放补贴。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不少于 5
年(含 5 年),试用期 1 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
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底,市卫生计生委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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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贴和享受相关待遇的重
要依据。
第十四条 管理期内,因特殊原因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 个月向用人单位
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同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审核批准,方可解除合同,停止发放生活补贴。对违法违约行为或弄虚作假骗
取财政资金的,停止享受有关待遇,收回全部或部分相关补贴。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用人单位考核。用人单位建立专门档案,记载和保存人才
的推荐申报、日常工作、管理考核等有关材料。对用人单位落实配套资金、科研
场所、工作合同和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对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贴、人
才流失隐瞒不报,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全市
通报,收回已拨补贴,3 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重点人才工程项目,严肃追究用
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将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工作纳入县
(市、区)医疗卫生工作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州市民办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4-2622278,监
督电话:0534-2687291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511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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