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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房租补贴 实施细则(试行)
   
 
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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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大学生创办企业房租补贴
实施细则(试行)
(德人组发〔20167 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来德州创业,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
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自主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二)国内重点院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本细则所称创办企业,须在我市依法注册,进行税务登记,符合市重点产
业发展方向,有明确创业方案。
第三条 补贴标准。符合扶持条件的人员,自缴纳养老保险之月起,由市
财政按照实际租用面积和当季周边市场价格给予房租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平方米,最高补助金额市级中心城区不超过8000/月,县级中心城区不超过
5000/月,其他不超过1500/月。
房租补贴时限最长为5年。已享受其他房租补贴政策的,补贴时限一并计算,
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申请。市人社局常年受理,随到随审。
(一)申请房租补贴的大学生企业,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毕业证、报
到证、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费发票。
(二)符合扶持条件的大学生企业,填写《德州市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申
请表》,并持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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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审核。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须在3个工作
日内完成,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于每月15日前报市人才
综合服务中心。
第六条 审批。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用人单位及市主要媒
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每月
25日前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按照
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八条 不再经营所创办企业的,停发房租补贴。对弄虚作假冒领或套取
房租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400-0534-678,监督电话:
0534-2687291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11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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