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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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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德人组发〔20161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产业转型
升级,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 号),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奖励对象所在单位,均指德州市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
单位及其他中央、省驻德单位,驻德高校院所。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获得上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山东省科学技
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省国际科
学技术合作奖,且获奖成果在德州实施产业化并实现投产的项目完成人。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奖金分配
第四条 按照项目完成人排名及获奖级别具体分为以下七类:
(一)我市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我市以首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
技进步奖)的,按照特等奖 200 万元、一等奖 100 万元、二等奖 80 万元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我市以非首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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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奖)的,按照特等奖 100 万元、一等奖 50 万元、二等奖 40 万元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我市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我市以首位完成人获得省科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
进步奖)的,按照一等奖 50 万元、二等奖 3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我市以非首位完成人获得省科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
技进步奖)的,按照一等奖 25 万元、二等奖 15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得国家、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3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本条(二)(三)(五)(六)项中,由我市多名完成人共同参与完成的,
奖金由首位完成人或排名最前的完成人牵头,按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德州市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二)奖励文件、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奖金分配方案;
(四)项目完成人个人任职证明(非首位完成人需提供我市所有项目完成
人个人任职证明);
(五)项目完成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首位完成人需提供我市所有项
目完成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受理审核。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属单位
直接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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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时限。县(市、区)科技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认定公示。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
在用人单位和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
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奖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4-2687554,监督电话:
0534-2687291
第十条 本细则自 2015 11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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