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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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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德人组发〔20161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有效推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
化,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号),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
实用价值、符合德州市战略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的成果。科技成果
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
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德州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资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是科技部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全国网上技术
合同登记系统中确定的登记机构。
第五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订技术转让(进口)合同并进行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进口合同需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批准立项)。成果来源于市内高
校、科研院所自主研发并在市内转化的,给予成果供给方实际技术交易额5%、成
果受让方实际技术交易额10%的经费补助,两方补助最高额度分别不超过200万元
400万元;成果来源于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发并在市内转化的,给予成果受
让方实际技术交易额5%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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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通过竞价(拍卖)方式在我市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在享受第
五条政策的同时,再给予成果受让方实际技术交易额5%的激励补助,最高额度不
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市、县(市、区)科技局常年受理申报,市科技局每年1月、4月、
7月、10月集中认定。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德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技术转让合同(进口合同需提供主管部门审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证明材料;
(四)供给方、受让方技术交易额证明材料;
(五)成果权属变更登记、资金结算账单等证明材料;
(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报告书;
(七)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推荐函;
(八)通过竞价(拍卖)方式交易的,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
县(市、区)科技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函,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
组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属申报单位直接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
心。
县(市、区)科技部门3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3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市科技局对科技成果质量、交易真实性等进行审查,确定拟补助对象,
每年110日、410日、710日、1010日前集中认定,并在市主要媒体进行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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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按财政资金
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成果补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并会同相关部门加
强对资助经费的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助经费的,追回已拨经费,并
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4-8100816,监督电
话:0534-2687291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11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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