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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德人组发〔2016〕15 号)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升创业孵化能力,按照《德
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对象是指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国家级、省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200 万元、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入孵企业的房租补贴;
(二)公共技术、研发检测服务平台专业性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
(三)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费用支出、入孵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
的费用补贴;
(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技术培训、学术交流、项目推介路演等公共服务
补贴。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德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孵化器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原件、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98·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随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
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市属单位直接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报市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按照财政资金
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办理时限。县(市、区)科技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市科技局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4-2687564,监督电话:
0534-2687291。
第八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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