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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技术研究院建设资助办法(试行)
(德人组发〔2016〕1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加快建设一批技术研究院
(以下简称“研究院”),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
2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院,是指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企业与
高校院所在德共同建设,或高校院所独立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科技创
新服务活动的研发机构。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三条 研究院的主要功能和任务。
(一)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产业链延伸等关
键环节,集聚科技资源,开展联合攻关,实现关键共性技术突破。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产学研合作机制,开放共享研究院科技资
源,举行产业对接活动,开展技术交易和技术服务,加速技术转移与转化,引导
各类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培养引进人才团队。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紧缺人才,提升学科与人才
培养能力,为创业提供开放式服务,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形成专业化人才团队。
(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跟踪产业发展最新动态,充分利用国内外高
端科技资源,引进孵化创新团队和创新型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培育和打
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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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研究院建设补助经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院须依法注册成立,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与进
度安排以及详细的经费预算,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营模式。
(二)研究院管理人员配备合理,规章制度健全,有实现相应功能的内设
机构,科研配套设施基本齐全,建设进度正常。
(三)高校院所派驻研究院的科研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研究院总人数的
1/4,且 5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在研究院工作时间不低于 6 个月。
(四)研究院原则上采取边建设、边研发创新的模式,建设周期不超过 3
年,建设期内每年至少有 2 项科研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
(五)高校院所应是国内外知名院校,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系列科研
院所,或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独立研发机构。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研究院建设期内,对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费用按照 50%的比例给
予补助,按年度结算,每个研究院累计最高补助 1000 万元。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纳入研究院资产管理并直
接用于研发创新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配套附件及软件)费用,不包括与之相配
套的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运输工具和专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
单件设备原值下限 1 万元。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院除享受该扶持政策外,按照不重复原则,可同
时享受我市其他各项人才优惠政策。
第五章 申报受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申报,一般每年 10 月集中核查认定。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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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研究院补助经费实行法人申报制,申报单位需填报《德州市技术
研究院建设补助经费申报书》,具体包括:
(一)建设协议或方案(复印件);
(二)研究院及共建各方依法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年度建设计划,包括人员团队、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
料;
(四)科研(办公用房)建设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经费详细清单及相关证
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构成;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市、
区)财政部门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每月 20 日前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
心。市属单位随时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随到随审,每年 10 月上旬委托第三方机构
对申报材料和研究院建设现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研究院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研
发仪器设备购置到位情况、各项建设经费以及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费管理使用情
况,10 月 20 日前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和经费资助相关规
定,拟定资助金额,并在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
异议的,经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按照财政
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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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研究院所承担科研任
务、成果转化、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协同创新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研究院申请补助时,依据研究院共建协议、建设方案等各项
指标进行考核,并对其建设期内在人才培养、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成效进
行考核,研究确定补助额度,对考核成绩差的将予以核减、停拨直至追回已拨补
助经费。
第十六条 强化对研究院补助经费的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
经费的,除停拨或追回已拨经费外,将追究其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4-2686108,监督电
话:0534-2687291。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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