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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技术转移机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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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技术转移机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德人组发〔20161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
《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
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这一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
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三条 在德州市登记注册并开展实际业务的,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或登
记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章 补助标准与资金用途
第四条 引进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实际开展业务的,给予 100 万元一
次性补助;在德州市登记注册的技术转移机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
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引进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实际开展业务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
补助;在德州市登记注册的技术转移机构,被新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给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接受补助的技术转移机构须将补助资金单独建账,专项用于技术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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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业务开展,严格执行德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提
交以下资料:
(一)《德州市技术转移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推荐函;
(三)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文件原件、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的登记资料、业务开展、出资证明等材料。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随时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属机构
直接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核查后,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报市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按照财政资金
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办理时限。县(市、区)科技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区)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3 个工作日内办结,市科技局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4-8100816,监督电话:
0534-2687291
第十条 本细则自 2015 11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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