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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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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德人组发〔201623 号)
第一条 为有效做好引进人才的落户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
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符合《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中各类人才。
第三条 公安部门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人才优先办理。
第四条 落户渠道。
(一)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以家庭为单位居住的可单独设立
家庭户。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设立的集体户。
(三)用人单位设立集体户。
(四)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其中,符合《目录》中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条件的人才,以家庭
为单位居住在用人单位产权住房(含集体宿舍)的,可以设立家庭户或挂靠在城
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上。对符合 F 类条件的人才,其户口可以迁移
到用人单位集体户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设立的集体
户上。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
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或
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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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职流动人才。须持集体户单位或亲属同意迁入户口证明、学历证明、
职称证明、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三)人才亲属。对符合《目录》中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条件人
才的随迁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未满 18 周岁未婚的子女)需落户的,须持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集体户单位或亲属同意迁入户口证明等材
料,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直接到所辖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
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申报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
当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由户籍民警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
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迁移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受理单位查验其材料真伪后,当
场受理。
(二)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或者提供补
充材料清单。
(三)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而不能办理或受理的申报事项,应向申请人
解释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4-2292118,监督电话:
0534-2687291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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