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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居住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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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居住
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德人组发〔20162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
21 号),更好地为来德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外国人
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
录》)中规定条件的外籍人才及其家属,来我市办理绿卡、签证或延期、居留证
件等居留居住手续。
第三条 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 18
岁未婚子女)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公安部门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人才优先办理。
第二章绿卡办理
第五条 对符合《目录》中引进条件的各类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
成年子女(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按照规定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下
简称绿卡),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
义务。
第六条 国内外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 类)及其随迁外籍配
偶和子女(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申办绿卡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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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
1、本人照片 4 张;
2、《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使用特殊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类申请
表);
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同时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除第 123 条外,还需
婚姻证明及复印件、国内外均无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本人签字摁手印)、体检
证明及复印件等。国外出具的证明还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
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5、未成年子女(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同时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
除第 123 条外,还需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及复印件等。国外出具的证明
还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
翻译公司印章;
6、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或其他认证材料,市人社局(外
专局)出具的《外国专家证》。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
2、办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办理。属于千人计划
人选的,也可依据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下发的千人计划名单开展受理工作。对
申请人为外籍华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相关规定审核国
籍。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公安部。
3、交付。公安部审批同意并将绿卡逐级发至市公安局后,市出入境管理部
门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绿卡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 50 日内核发。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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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级领军人才(C 类)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子女(未满 18 周岁未婚
子女)申办绿卡
(一)申请材料。
1、本人照片 4 张;
2、《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使用特殊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类申请
表);
3、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同时申请办理绿卡的,除第 123 条外,还需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国内外均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复印件、体检证明及复印件等。国外出具的证明还需经中
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5、未成年子女(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同时申请绿卡的,除第 123
条外,还需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及复印件等。国外出具的证明还需经中国驻
外使、领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6、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或其他认证材料,市人社局(外
专局)出具的《外国专家证》。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持申请材料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
2、办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开展核查工作,对申请人为外
籍华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相关规定审核国籍。申请材
料逐级上报公安部。
3、交付。公安部审批同意并将绿卡逐级发至市公安局后,市出入境管理部
门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绿卡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内核发。
第八条 市级领军人才(D 类)、高级人才(E 类)、基础人才(F 类)及其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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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外籍配偶和子女(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申办绿卡
(一)申请材料。
1、本人照片 4 张;
2、《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使用特殊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类申请
表);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健康查体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4、有关认证材料。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或其他认证材
料。在单位任职的,还要提交市人社局(外专局)办理的《外国专家证》或《外
国人就业证》;
5、配偶同时申请办理绿卡的,除第 123 条外,还需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等。国外出具的证明还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
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6、未成年子女(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同时申请绿卡的,除第 123
条外,还需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及复印件等。国外出具的证明还需经中国驻
外使、领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持申请材料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
2、办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开展核查工作,对申请人为外
籍华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相关规定审核国籍。申请材
料逐级上报公安部。
3、交付。公安部审批同意并将绿卡逐级发至市公安局后,市出入境管理部
门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绿卡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内核发。
第九条 绿卡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或丢失补换发绿卡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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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
1、本人照片 4 张;
2、《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使用外国人换发或补发永久居留证件
类申请表);
3绿卡复印件;
4、有效护照复印件;
5、丢失绿卡的,提供申请人本人书写并签名的遗失说明或报失地公安机关
出具的报失证明;
6绿卡证件内容变更的,提供相关信息变更前后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持申请材料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
2、办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开展核查工作,以市公安局名
义逐级上报公安部。
3、交付。公安部审批同意并将绿卡逐级发至市公安局后,市出入境管理部
门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绿卡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 1 个月内核发。
第三章 签证或延期办理
第十条 签证延期。按照《目录》规定的 A 类至 F 类外籍人才和急需紧缺专
门人才,持 R 字签证入境,需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的,应当在签证停
留期届满 7 日前申请签证延期,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 180 日(延长签证停留
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一)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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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本人照片 2 张;
4、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或其他认证材料;
5、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6、接待单位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
复印件(核对原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
门预受理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核发相关证件。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 3 个工作日内核发。
第十一条 签证换发。对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外籍人才,符合我市人才主管部
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可为其换
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 2 年、停留期不超过 180 日的零次、一次或者多次人才签证。
(一)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本人照片 2 张;
4、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才分类认定证明或其他认证材料;
5、接待单位证明函件;
6、接待单位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
复印件(核对原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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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
门预受理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核发相关证件。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 3 个工作日内核发。
第十二条 人才亲属 Q2 签证延期及换发。到我市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外籍亲
属短期来华探亲,持 Q2 字签证入境,需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的,应
当在签证停留期届满 7 日前申请签证延期,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 180 日(延
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申请换发 Q2 字签证者,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 1 年,停留期不超过 180
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一)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本人照片 2 张;
4、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5、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
6、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国外出具的证明还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
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
门预受理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核发相关证件。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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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 3 个工作日内核发。
第十三条 人才亲属 S2 签证延期及换发。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我市停留
居留的外籍专家的外籍家庭成员来华短期探亲,持 S2 字签证入境,需在签证停
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的,应当在签证停留期届满 7 日前申请签证延期,可以延
长停留期限不超过 180 日(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
期限)。
申请换发 S2 字签证者,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 3 个月,停留期不超过
180 日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
(一)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本人照片 2 张;
4、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5、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
6、被探望人的护照、签证或停居留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国外出具的证明还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
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
门预受理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核发相关证件。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 3 个工作日内核发。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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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居留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居留证件。符合《目录》规定的外籍人才,
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居留期不超过 3 年的居留证件。
(一)申请材料。
1、持 Z 字签证入境的外籍人才应当提供市人社局(外专局)办理的《外国
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2、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籍人才,还应当提交市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人
才分类认定证明或其他认证材料;或按照《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
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5、本人照片 2 张;
6、《体检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7、工作单位证明函件;
8、工作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书副本等)复印件(核对原件);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国外出具的证明还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
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
门预受理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核发相关证件。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 5 个工作日内核发。
第十五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亲属办理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我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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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居留的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专家的外籍家庭成员,持 Q1 签证入境,
入境后 30 日内办理团聚类居留许可。
(一)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本人照片 2 张;
4、《体检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6、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8、国外出具的证明还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
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
门预受理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核发相关证件。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 5 个工作日内核发。
第十六条 外籍高层次人才亲属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入境长期探亲的
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我市居留的外籍专家的配偶、父母、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
配偶的父母,持 S1 签证入境,入境后 30 日内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一)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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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照片 2 张;
4、《体检证明》(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5、来华探望常住外国人的,还需提供被探望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复印件
(核对原件)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亲属关系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7、国外出具的证明还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有关证明材料是外文的,
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
门预受理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核发相关证件。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 5 个工作日内核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34-2292029,监督电
话:0534-2687291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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