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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高层次人才随迁暂未就业配偶生活 及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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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高层次人才随迁暂未就业配偶生活
及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德人组发〔201627 号)
第一条 为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
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暂未就业或已进行失业登记,《德
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中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
第三条 补贴标准。市财政给予每月不低于上年度德州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的生活补贴,并以个体身份参加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费用补贴标准为上
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 20%,医疗保险费用补贴为 9%,根据省市有关规
定及时调整。补贴时限累计不超过 3 年,重新就业后不再享受。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德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德州市高层次人才随迁暂未就业配偶补贴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户口本、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属单位
直接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县(市、区)人社部门3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3德州市人才政策汇编
·163·
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审核。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
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用人单位和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三)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按照财政资金
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发
放和缴纳。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400-0534-678,监督电话:
0534-2687291
第九条 本细则自 2015 11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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