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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技术”出资入股如何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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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企业做辅导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合伙人提出想用技术入股的问题在给企业做辅导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合伙人提出想用技术入股的问题,所谓的技术入股就是以技术人员的知识、技术能力、专利等作为资本,投入到公司,从而取得该公司股权的一种行为。

以“技术”出资入股,实践中非常常见,特别是在公司创立之初,为了吸收某个人才,特意允许该人才以其“技术”入股。那么,以“技术”入股该如何操作,才能真正实现在工商系统上登记呢?


一、法律上允许作为登记出资的“技术”


为鼓励创业,政府放宽对经营资本的管制,取消了大部分行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设立时不需要实缴不需要验资、非货币性财产可以作为出资等等。

但由于公司可以其登记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可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对手,对出资还是予以一定的管制,并非所有的非货币性财产,包括“技术”,都可以作为出资。

那么,哪些“技术”可以作为出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能够通过货币估价并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资。

根据这个规定,“技术”作为出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技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技术”要能够转让。可以把此理解为正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根据这个规定,所谓的“技术”如果具有前述情形,是不能被登记为出资的。

技术入股实操方法,实践中常见的想作为出资的“技术”有哪些?能不能被接受作为出资予以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的思路是把“技术”成果大体上分为两类:

一类是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另外一类是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前一类“技术”成果可以用货币估值,可以取得有形的载体和证书,容易转移转让;而后一类难以用货币估值,通常依附于用于此“技术”之人,难以转移和转让。

前一类“技术”容易被接受为出资予以登记,可以称之为“可能作为出资的技术”,具体哪些可以登记为出资,还看各地登记机关的执行尺度;

而后一类“技术”不会被接受为出资予以登记,可称之为“不可能作为出资的技术”。[1]持有这两类不同的技术的人,如何实现在工商系统上登记作为出资股东呢?


二、持有“可能作为出资的技术”的人


如何登记为出资股东?

技术入股如何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只是简单规定“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未有进一步规定;除广州市外,亦未见如何登记的规定。

本部分内容就以广州市的规定进行说明,以资作为参考。

《广州市技术入股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1.可以作为出资的技术:

专利、计算机软件、非专利技术成果。未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力和经验,均不得作为技术出资的标的。


2.出资比例:

以普通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可以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属于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国内自主开发创新的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技术成果、国外引进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并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比例可以超过35%。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公司法,对可以作为出资的技术,其出资比例并没有限制。

3.作价程序:

股东协商确定该技术成果的入股比例或作价值,或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再经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公司法取消了验资程序。

另外,在设立登记时,虽然评估作价程序不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作价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规定,技术出资人后续存在被认定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从而需要继续承担出资的义务。

4.文件要求:

除按公司登记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当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提交合作各方关于技术入股的协议书,验资报告(最新公司法取消了验资要求,也就不需要验资报告);以专利技术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5.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就技术成果的转让事宜做出规定。


6.办理登记:

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技术成果出资人与其他货币出资人一样登记为股东。


7.权属转移: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技术成果出资人与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办理技术成果财产权的法定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三、持有“不能可作为出资的技术”的人


技术入股实操方法如何登记为出资股东?

持有“不能可作为出资的技术”的人,想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就剩下华山一条路:向公司认缴出资,出资方式为货币。他如果没有认缴货币出资,在登记时就不会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认缴货币出资之后,就可以按照普通程序,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为股东。

问题在于:持有“不能可作为出资的技术”的人所认缴的这部分出资,要不要掏出真金白银?如果要,由谁掏?怎么掏?所谓的“技术”出资体现在哪?


1.认缴出资后要不要实际出资?

答案很肯定,要。

现行公司法允许各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出资期限,可以朝朝暮暮,也可以天长地久。如果公司经营得好,运营不仅不需要改“技术”入股股东的资金,甚至还向他分配利润,可以说是皆大欢喜,技术入股股东不需要实际到资。

但是,如果公司经营失败,对外负债,债权人起诉,则该技术入股股东会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可能,公司运营得不错,技术入股股东在获得不菲利润分配后,把股权转让出去,见好就收急流勇退,出资义务是不是就此免除?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技术入股股东对公司仍然承担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仍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是因为转让,多了个承担连带责任的冤大头——受让人。受让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技术入股出资人追偿,就看双方是否有约定。

2.由谁掏钱解决认缴出资才能体现以“技术”出资入股?怎么掏?

很显然,如果全部由“技术”出资入股股东掏钱解决认缴出资问题,他的“技术”出资就很难体现。所以,这部分的现金出资,通常是由其他现金出资股东解决:现金出资股东给予(赠与)“技术”出资股东一笔现金,“技术”出资股东用这笔现金向公司实缴到位出资。

不过在实践中为了预防“技术”出资股东在获得现金认缴股权后不尽心尽力不奋斗,通常是由现金出资股东与“技术”出资股东签订借款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满足一定业绩条件后,还款义务才予以免除的做法;否则“技术”出资股东要返还借款和/或回购股权。


3.“技术”出资股东货币出资就是没体现出“技术”出资吗?

认为现金出资了,就没有体现出“技术”价值的认识是片面的。

技术入股实操方法,在当下的股权设计与分配共识中,资金不再是作为股权分配比例的唯一要素,即不会根据出资多少划分各自股权比例。

股权分配需要综合考虑资金、资源渠道、管理“技术”等等要素在公司设立和经营中不同阶段的作用和贡献,会把公司股权划分为资金股、资源股、人力股等等,并给予分配不同的比例。

所以,“技术”入股股东也是很有可能需要现金出资的,不能因为有现金出资就认为其“技术”没有体现出资,因为他如果没有技术,单靠资金不一定能分配到那么多比例的股权。

总之,技术入股是个技术活,需要有技术的人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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