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管理,促进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员工素质的必要条件。各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必须把考勤管理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加以重视。 第四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各部门员工要严于律己,互相监督,确保将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2章 工作时间 第五条 工作时间是员工依照公司的规定,在工作场所执行所指派任务的时间。本公司的作息时间规定如下。 1.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为: — , — 。 2.周六、周日休息。 第六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部分人员的常规作息时间,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核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3章 考勤 第七条 迟到、早退、溜班 上班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者为迟到;未经请假提前下班者为早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者为溜班。 第八条 事假、病假 工作时间因事或因病请假并经领导批准后,可算为事假或病假。 第九条 超假、旷工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为超假;未经请假缺勤1小时以上者为旷工。 第十条 值班、加班 领导安排非工作时间守岗者为值班;经领导决定或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者为加班。 第十一条 满勤、多出勤 全年无迟到、早退、溜班、旷工及请假者为满勤;领导虽未安排,但为完成工作任务和维护公司、营业部利益主动加班者为多出勤。 第十二条 考勤标准 1.在法定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工作3~4小时为加班半天,5~8小时为加班1天; 2.请假2~4小时按半天计算、5~8小时按1天计算。 第4章 假期 第十三条 休假和探亲假 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年休假或探亲假(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1.年休假 工龄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年休假的时间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为10天;21年以上的员工为15天。 2.探亲假 (1)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跨地区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30天。新调入员工,第二年开始享受此待遇。 (2)已婚员工探望省外的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部门)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部门)负担。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 生育假 1.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可延长至13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3.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工会、人事和医疗单位认可后,可请工伤假。 第十六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假3天;旁系亲属死亡,可给假1天;其他亲属死亡,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补休假。员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则上应安排补休。休息日加班1天补休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补休2天;因工出差1周的补休1天,2周以上的补休2天。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和探亲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各类假期一般以年度为准,一次连续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计。 第十九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业余学习(指电大、函大、大中专自学)考试占用的时间为公派学习,但考试前需出示相关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5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一般员工请假在2天以内的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 2天以上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应经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先请他人代办,或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自觉补办手续。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单》作为考勤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之一。 员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应由公司领导审批的,需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6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公司实行员工(含中层干部)上班签到制度。员工到岗后应及时在签到本或考勤机上签注到岗时间。 员工必须亲自签到,不得互相代为签到。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到、签退的,应报部门领导同意后,由部门考勤人员登记,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部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填写《考勤统计表》,经部门领导审签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领导应随时掌握员工出勤情况,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全责。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是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除定期检查、监督总部各部室员工的出勤情况和考勤制度的落实外,还要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异地分支机构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7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遵守、执行和维护本制度表现突出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加班者,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可按规定发给加班费。公休假没有使用的,可按休息日的加班标准给予出勤奖。 第二十九条 迟到、早退、溜班者,每次扣发××元;1个月内迟到、早退或溜班超过3次者,每次按××元扣发;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者,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外,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个人当月工资和奖金。旷工半天扣发××元,1天扣发××元,依此类推;连续旷工8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0天者,上报公司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必须亲自签到、签退,不得委托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替代人与未到人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扣××元,并公开批评。 第8章 工资的扣发 第三十二条 月内事假1~2天的,每天扣发××元;3天以上的,按当月工资日平均数乘以请假天数扣发。 第三十三条 病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执行。 第9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有所变更,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