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本休假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劳动法》和其他相关劳动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 第2章 假期类别 第三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行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照常上班,需按加班计算。 1.例行假日 (1)元旦(1天);(2)春节(3天);(3)妇女节(限女性半天);(4)清明节(1天);(5)劳动节(3天);(6)端午节(1天);(7)中秋节(1天);(8)国庆节(3天)。 2.每周的星期六、日。 3.其他经企业决定的休假日。 第四条 事假和病假 1.事假:因事必须由员工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7天为限。 2.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示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婚假和产假 1.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7天,晚婚根据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行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2.产假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晚育(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可延长至150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3)夫妻双方都有工作单位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及时调整,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假3天;旁系亲属死亡,可给假1天。 第七条 年休假和探亲假 在公司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休假或探亲假(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1.休假 工龄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员工,年休假时间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为10天;21年以上的员工为15天。 2.探亲假 (1)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跨地区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30天。新调入员工,第二年开始享受此待遇。 (2)夫妻在一地生活的职工探望省外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员工的父母一方与配偶住在一地的,职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员工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一般安排在第4年。如家中有特殊情况可提前用假,下次探望时间应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新调入员工从调入之日起开始计算。 (5)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员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部门)负担。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 第八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工会、人事和医疗单位认可后,可请工伤假。 第九条 补休假。员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则上应安排补休。休息日加班1天补休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补休2天;因工出差1周的补休1天,2周以上的补休2天。 第十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酬照常支付。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任务发生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酬照付。 第3章 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第四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部门经理(主任)核准。 2.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部门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 3.部门经理级人员,假期3天以内由副总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第十三条 一般员工(含副职以下中层干部)请法定假,由各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总部各部门还应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事假和病假在2天内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应报人力资源部并经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先请他人代办,或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自觉补办手续。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单》作为考勤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之一。 员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应由公司领导审批的,需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4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金,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2.病假愈期可用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够抵销时按日计扣薪金。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者,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金减半发给,逾期者应命令其退休。 第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申请由同事或家属代办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不行续假或虽行续假但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按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金。 第二十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二十一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二十二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离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参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按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四条 年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1.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的情况下,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部门备查。 2.年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指定职务代理人,办妥工作交接后才能休假。 3.基于业务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支付两倍薪金。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给予年休假。 1.事、病假累计逾21天者。 2.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5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