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离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2章 离职区分 第三条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1.员工因故辞职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2.公司员工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3.试用期员工离职申请应于3日前提出。 第四条 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因不景气原因裁员。 第五条 开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纪律者。 第六条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 第3章 离职手续办理 第七条 工作移交 离职员工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资料移交给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事物移交 1.移交员工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的物品,交接双方应签字确认。 2.移交公司配置的通信工具。 3.移交考勤卡、(办公室、办公桌)钥匙。 4.移交借阅的资料。 5.移交各类工具(例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工具等)。 第九条 款项移交 1.将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公司财务部。 2.将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公司财务部。 3.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视为交接完成。 第十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6.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借款、罚金 (2)员工对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 关系转移 1.转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准) (2)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准) 2.转移内容 (1)档案关系 (2)社保关系 (3)其他 第4章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当地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处理。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