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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张健华发言 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主任
   
 
天河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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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力研究领域前三名,谦虚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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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位: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是金融业的重要使命,而金融业也

应该积极主动把握经济深层次改革,支持中国经济行稳致远。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

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正在推动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

式的深刻变革。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

调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的数字经济,国务院印发的《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

划》明确指出,数字经济是数字时代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现代化金融

体系的重要引擎。服务好数字经济发展,金融业责无旁贷。

实际上伴随着数字化转型的发展,金融机构未来发展方向也逐渐明确,金融机

构所发起的新一轮创业浪潮,是以数字技术为依托,以数据为纽带,旨在面向客户、

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构建一个全新的生态体系,我们期待优质高效、普惠多赢的金

融服务平台能够为数字经济、数字产业、数字生活注入新的活力,真正实现金融与

实体经济的共融共生。

本场论坛将围绕数字经济与金融机构创新展开探讨,探索数字经济如何助力构

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迄今为止,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已经成功举

办七届,本次论坛由清华大学主办,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清华大学国家治理与全

球治理研究院承办,由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协办,

再次一并感谢本届论坛的战略合作伙伴中国银行,以及官方媒体清华大学金融评论

以及未央网的大力支持。

首先有请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张健华先

生发表演讲,有请!

张健华: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很高兴能到清华五道口这个舞台,也是我正式回到五道口,入职五道口以后的第一场公开活动。利用这个机会,也想

跟大家探讨一点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数据的价值和利用的问题。

大家知道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实际上是一种生产资料,它是有价值的,这个价

值怎么去体现?特别是在我们金融的应用当中有哪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一些是我

自己的思考,也有一些是开放性的问题,也是想和在座的嘉宾,包括线上的一些专

家学者们共同讨论的。

我的讲演分为四部分,第一,我想从数据特征与治理逻辑方面来讨论;第二

是金融行业的数字化对数据的客观需求;第三是国际上数据在金融行业的应用与规

制;第四,关于我国金融行业数据应用的痛点和相关思考。

下面,我讲第一部分“数据特征与治理逻辑” 。大家知道数字化时代,数据有

一些特殊的自身特征。这些数据只有发挥它的效用才能体现出价值。数据有哪些特

征呢?第一,大量的数据是非竞争性的,多数数据由于目的不同,只要不损害原有

主体权益,其实对其他人没有损害,这是它的非竞争性。第二,范围经济,数据集

互补和汇聚后可以提取更多的信息洞见和经济价值,能够使数据更加聚集。第三,

非因果性,“小数据”强调“准确性”和“因果性” ,而大数据更注重“概率性”

和“相关性” ,需要相适应的流通路径。第四,多维权益。数据不适合采用“绝对

性”的所有权,应将重点放在促进数据分享和保障数据生产激励的制度设计上。

讲演的第二部分是“金融行业的数字化对数据的客观需求” 。金融机构数字化

转型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这里最关键的要素其实就是数据。大家说金融科技

里面有很多技术应用,我个人认为数据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这里的数据支

撑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趋势就是以数据为基础,以科技为

支撑的,建设开放银行、数字银行和智慧银行。因为今天时间有限,这个题目不展

开讲。

对银行来说,有内部数据,我们说的行内数据,最关键的是怎样来梳理和整理,

把它的价值挖掘出来。数字经济到来之前,很多金融机构没有意识到自身数据的价

值,挖掘是不够充分的,在外部引流、获客、数据场景化建设方面存在准备不足的

问题。还有一些智能场景,有些是数据化的场景,我们自身可以直接引入,还有一些是非数据化的,非数据的,通过现在的一些技术手段可以把数据抓取过来,把一

些行为特征可以作为可识别的数据。

金融机构很多业务都是需要数据的,我们每项业务也需要多元化的数据来源。

这里包括客户的信息:有企业的信息,包括工商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主营产

品、固定电话验证、税务信息和社保缴纳信息等;还有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信息、

银行卡、学历、医保、外部数据画像,外部信用评价等等。还有一些跟财产有关的,

来自外部资源的,包括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此外还有政府公共部门的相关信息。

另外是事件,有一些包括司法的信息,个人的舆情信息。还有大数据,金融的数据,

又是一类。

金融机构很多数据来源于内部,但是目前在大数据时代更多的来源于外部,外

部数据有很多,大家都在建一些自己的平台。我原来在华夏银行工作,我们也有自

己的数据获取渠道。外部数据当然有公共的,有平台的,有私有的,我后面讲的比

较多地关注于一些公共、平台类的数据,怎么样能够把它在目前的情况下更大的价

值化。

讲演的第三部分是“国际上数据在金融行业的应用与规制” 。其实,国际上金

融机构获取数据也是和我们差不多——多层次、路径多元。最基础的从底层数据、

原始数据、粗加工的数据,到形成数据产品,最后是形成了一种数据的服务。多层

次的来源。渠道也不同,有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征信上 B2B 的接入,比如说开放银

行建设就是有很多 API 开放平台,这是未来的开放银行的重要功能。有 B2B 企业之

间的交易数据,假设我的 API 能够接入,其实很多信息希望能够通过互联互通既把

我们的银行业、金融业的服务输入,也把企业的信息抓取。

这里罗列了美国的九大数据经纪商,大家看一下就知道了。国外有很多的第三

方数据提供商,也不是说都是自建的数据系统,也不是所有金融机构都要自己开发,

也都在和很多平台合作,国内现在也有很多这样的数据供应商。

这里讲了一个数据公司提供征信服务,包括数据产品的服务。提到的客户结构,

给金融机构提供很多金融服务,包括健康的企业,包括一些产品体系。国外的情况

简单带一下过去。


还有一些技术服务商,主要是为机构之间的交流交互搭建了一些,也不是公共

的,是私有的沟通渠道,但是这个渠道其实是通过一种技术支撑,就是 API 的开放

平台。

从监管上来说其实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很多业务要想做,都跟监管有关。在美

国,对数据的监管和规制有几个原则,而第一个原则是“公平实践”的基本原则;

而同时,欧盟则注重“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监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 20 世纪

初认定隐私权是宪法上未列明的基本权利,逐步确立了个人信息“公平信息实践原

则 (FIPs) ”。针对政府等公共领域,以及金融、征信、通讯等不同商业领域,形

成了分门别类的个人信息“公平实践”法律规范。1999 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

法案》  (The Gramm-Leach-Bliley Act) 规定:机构应在合同关系成立时以及每年

度以“通知书” (notice) 的形式明确向用户披露共享信息类别;其中金融机构与

附属公司间允许自由共享,对于非附属公司,客户有权选择是否向第三方提供信联

营第三方提供信息。

而欧盟关注的是数据保护,要求也是比较高的。比如,2018 年 5 月 25 日正式

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明确规定,“在事先获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

分享一般数据”、“对于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敏感个人数据,原则上禁止分享”。

除此之外,还有《支付服务指令 2》  (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 2,PSD2) 等

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没有时间详细讲了,这里无论是通用数据的保护,还是它在支

付服务里面也都提出了很多的要求。

具体到征信业务,很多金融机构和平台之间做的助贷业务涉及到征信。国际

上的征信比较注重本质,对征信数据的用途进行严格的限定。多数征信机构在国外

不是采用牌照监管,我们国家实行牌照制。国外多采用行为监管,但是它是有一个

法律规定得非常细,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自己有纠错权,保障消费者

报告中的错误不会被用于伤害消费者的行为。还有数据真实性,用途明确,限定在

信用评估环节,不能滥用,分级分类的评级监管有很多的机构,要接受监管数据的

管理。少数部分还是纳入到征信的数据里面,其它的数据服务不认为是征信的业务,

这里有一些和我们国家的差异,我们国家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一些比较具体的,其中特别是提到了借贷信息、个人的基本信息。此外,还包括“其它相关

信息” 。那么哪些是“相关信息”?落地执行的时候可能就有一定的难度,怎么具

体化的问题。所以细节很重要,监管、法规、规章如果没有细节就难以执行,包括

对消费者实施保护,或者对相关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时候,监管部门也会遇到这些

问题,哪些是你确实不应该做的?哪些属于我们还可以做?哪些属于创新型的业

务?很难界定好。

刚刚提到助贷业务,是金融机构和平台类机构合作比较多的。一类是联合贷,

规则很清晰,现在必须是平台出资到 30%才行,防止杠杆过高。关于助贷业务,现

在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则, 目前处于探索阶段,更多在征信环节里面认为是征信业

务,现在要有一个征信机构来做,也是按照我们国家当前相关监管的规定,持牌经

营,征信业务属于金融服务类业务,不是属于融资类业务,也有是不是要持牌的问

题。如果需要持牌的话,牌照够不够。线下的央行征信中心,这已经是非常棒的,

全世界最大的征信机构,已经覆盖到了中国几乎所有的有银行信用记录。但是关于

线上的这些,我们今天讲已经来到数字经济时代,线上这些平台数据征信怎么去做?

两家机构, 目前来看这两家机构也没有全面覆盖到所有的机构和平台,实际这块下

一步怎么做目前还是有一定的障碍。

讲演的第四部分,“我国金融行业数据应用的痛点和相关思考” 。我们国家对

个人信息保护和征信建设,对于规范金融行业的数据正当其时。《个人信息保护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执行层面还有一些具体化的问题,这样才能在有效保

护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更好地促进这项业务的发展。

我们讲过渡期,有一个征信“断直连”的问题,我把这个问题点出来了。因为

时间关系我也没有深入的研究,提出来。第一个是传统金融数据服务商如何合规展

业 (如为营销、反欺诈等场景提供数据服务是否明确不纳入征信范围) ?第二个是

哪些替代数据纳入征信,是否有明确范围,以及如何有效激励科技公司共享数据(征

信或有限牌照) ?另外,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征信机构实践中数据搜集如

何获得客户的授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哪些范围的公共数据可以直接提供给金

融机构?征信机构数量少,如何满足银行数字化发展需求?等等。


张健华发言   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主任-2022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嘉宾发言全纪录-天河剑-五略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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